瓯海区郭溪第六小学办学章程(2015-12-24修订)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第六小学章程
(2010年9月15日试行,2015-12-22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第六小学,英文表述为Wenzhou ouhai district Guo Xi 6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渚浦路289号,英文表述为 Wenzhou ouhai district Guo Xi street in zhu pu road no. 289;邮政编码为325017;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瓯海区教育局主管,经瓯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施教区浦东村、浦西村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根据上级招生文件精神,招收部分非本施教区学生,实行秋季始业。目前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6个班级,扩建后办学规模为18-24个班级。
第五条 积极与学校周边武警部队、瓯海区法制基地、交警队、社区等部门合作,开发利用优质资源,努力打造瓯海区国防教育基地。同时引进瓯海区文明办支持的乡村学校少年宫,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年宫社团活动。
学校校标:以6字和★组成的图案为校标,寓意郭溪第六小学以军警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责任感的人!即让孩子在适度的磨炼活动中成长,成为责任意识强,对社会有用之人。
第六条 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少年警校德育特色,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校园美丽”的优雅精致学校。
第七条 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具有军人的崇高信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培养具有爱国、勇敢、团结、奉献、有责任感的人。同时,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
第八条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爱国敬业、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六小精神引领下,以成为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前行。
校 训:每个儿童都是珍贵的唯一。
校 风:童心、同行、尊重、激励。
师 风: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学 风:乐学、乐思、乐助、乐动。
第九条 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课程建设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学校的校旗、校歌、校报、校服等将通过征稿意见逐步确立(略),丰富学校内涵。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吸收优秀教师发展为党员,将成立中国共产党郭溪六小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成立工会组织,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瓯海区教育局和郭溪街道中心学校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校委会成员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卫生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上级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校委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处、后勤保障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处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郭溪六小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还要成立共建单位议事会,参与指导学校发展与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支部委员会和工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领导小组,校委人员和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德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处与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学科研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各级段教育活动、学籍管理工作等。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班级的德育。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力求因材施教,尝试生本教育。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 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减负”精神,做好教学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购买备用急救箱,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实施禁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参观军营、法制基地、消防基地,体验交警指挥交通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少年警校”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体育节、读书节、艺术节和科技节,鼓励人人参与。
结合学校少年宫工作,开展各类社团活动,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二十七条 二至五年级周末开设军训校本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学习军人队列、国旗仪仗队出旗、交警手势操等技能,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安全意识、责任感意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写论文、课题研究。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教学科研处分管。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读书心得记录,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学校一日常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学校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区教育局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竞选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家长评价教师、评价学校制度,支持学生、家长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郭溪六小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原浦东村与浦西村集体出资、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室及操场、音乐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区教育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国防、科普、法制、少年宫、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为瓯海区义务教育做积极贡献。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附近的武警、交警、公安、消防、企业、公园等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托郭溪街道、塘下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展现自我,提升素养。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专人负责学生身心健康工作,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要建立学生健康卡,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安全须知》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并作好记录,确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瓯海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瓯海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2015-12-24
